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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禁、三严格”开展矿山安全大排查
浏览:次:    发布时间:2021/3/10 10:30:36    关闭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近日发出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深刻汲取近期多起矿山事故教训,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有效管控矿山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通知提出“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分别是:严禁违规爆破和动火作业,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工程,严禁使用淘汰设备工艺,严禁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严格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管理,严格带班下井和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

根据通知,矿山企业违规运送、存储、发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矿山企业违规在井口和井下进行动火作业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从重处罚。

矿山企业矿井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从重处罚。

矿山企业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因投入不足导致隐患治理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矿山企业超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立即采取限产措施,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矿山企业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煤矿未按规定配齐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等“五职矿长”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安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抓好上述“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的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以此为重点开展矿山安全大排查,坚决遏制矿山事故多发势头。


(信息来源:中国矿业报社网,中林设计整理,转载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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