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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严查重罚 坚决遏制各类煤矿事故发生
浏览:次:    发布时间:2016/12/14 16:05:06    关闭


 《通知》指出,近期,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呈明显反弹态势,河北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各产煤市、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亲自组织安全大检查、大排查,加大督导检查和执法力度,深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双七条”“五级五覆盖”“五落实、五到位”和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制度,坚决遏制各类煤矿事故的发生。

 严格对各煤矿进行驻矿督导。各产煤市政府要立即牵头制定包矿督导方案,组织市县对辖区内所有矿井进行驻矿督导,明确驻矿督导人员、督导责任、督导内容,发现问题或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顿并由专人负责挂牌督办。

 严格煤矿生产管理。生产矿井要按照登记公告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三超”现象发生。矿井全年产量不准超过矿井登记公告生产能力,月度产量不准超过矿井登记公告生产能力的10%。要严格按释放产能规模调整生产作业计划,严禁矿井“三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和抽采达标煤量小于可采期组织生产,抽采不达标、防突措施未进行效果检验的一律不得进行采掘活动,严禁采用“剃头下山”开采和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组织生产。

 将技改矿井和民营生产矿井作为监管重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保持高频次执法检查力度,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严查技改矿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正在技改的的矿井,必须由市(县)安监(煤管)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指派1人(煤矿专业)驻矿督查。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完成设计审批和安全设施审批进入技改阶段的煤矿,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严禁违法违规在批准的设计范围外组织施工或边生产边技改,批准技改设计的矿井未办理开工备案验收手续的严禁井下作业,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立即列入关闭范围。

 加大停产停工煤矿监管力度。凡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复产复工申请未经批准、现场验收不合格、未经县(市、区)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的矿井一律拆除提升设备,交由所在乡(镇)政府或煤炭管理部门集中存放,一律远距离停供电并拆除供电设施,每个煤矿一律由县(市、区)或乡镇指派3人驻矿监管(其中必须有一名公职人员负责)。

 加强对化解煤炭产能已公告关闭矿井的监管。对2016年、2017年列入关闭范围的煤矿自关闭公告之日起,一律不准人员下井。整合主体企业不能对整合煤矿进行实质管控的,一律将整合重组煤矿列入关闭范围。对2016年及以前关闭的煤矿要落实监管责任,严防死灰复燃,严禁非法盗采。


(信息来源:中国矿业网,中林设计整理,转载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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