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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7部门: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
浏览:次:    发布时间:2017/6/14 14:35:03    关闭

 日前,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省范围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

 此次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目的是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快形成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开发新格局。《通知》指出,各州市、县区政府要按照“统筹协调,放管结合,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组织建立由政府牵头,国土资源、环保、住建、林业、水利(水务)、交通、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机制,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并加快建立健全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体系,统筹保护与开发,强化矿产开发管理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

 《通知》明确,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每年以随机摇号的方式抽取比例不低于矿山总数5%的矿山作为辖区内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矿山名单,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的矿山必须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凡未按要求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未通过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通知》强调,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要全面反映矿山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客观评估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的实施效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和土地复垦措施,依法查处矿山企业矿产开发违法行为。

 《通知》要求,要坚持“谁开发、谁治理”,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将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州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执法频率,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实施边开采边治理。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要将该矿山企业向社会公开,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信息来源:中国矿业网,中林设计整理,转载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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