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负责送审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含各类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生产勘探报告、闭坑地质报告等,下同)编号。
矿业权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矿业权权属证明文件(有效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资源整合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矿业权出让文件等)复印件;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与承诺书。
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
下列三家评审机构受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
1.云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
2.云南省有色地质局培训中心;
3.云南地矿工程勘察集团公司。
矿业权人申请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需向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基本要件
(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含正文、附图、附表、附件)及电子文档,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纸质材料3份,中型的,纸质材料5份,大型的,纸质材料7份;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与承诺书;
(3)矿业权权属证明文件(有效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资源整合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矿业权出让文件等)复印件;
(4)矿业权人委托地质勘查资质单位承担勘查工作的,提交地勘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5)矿业权人和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6)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初审意见书。
2.其他要件
(1)承担地质勘查工作的,应提供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开展地形测绘、工程测量的,应提供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开展样品分析测试的,应提供测试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开展矿石加工选冶技术试验研究工作的,应提供矿石加工选冶试验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矿山建设设计单位提供有关附件的,应提供矿山建设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2)进行工业指标论证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矿山建设设计单位出具的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及矿业权人对工业指标的确认意见;
(3)需要划定先期开采地段和首采区的,应由矿山建设设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4)评审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附件。
三、矿产资源储量备案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受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
评审机构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评审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含电子文档);
2.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含电子文档);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与承诺书扫描件;
4.矿业权人委托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提交地勘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扫描件;
5.矿业权权属证明文件(有效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资源整合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矿业权出让文件等)扫描件;
6.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纸质材料1份)。
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4年第23号),矿业权人应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提交相应查明或占用、或残留、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矿业权人在领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前,应提交查明或占用、或残留、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评审机构应核实并填写核实意见,同时提交Access数据电子文档。
附件: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流程图
(信息来源:云南国土资源厅官网,中林设计整理,转载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