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永久性测量标志?
答:测量标志是在陆地和海洋标定测量控制点位置的标石、觇标以及其他标记的总称。根据用途和使用期限,测量标志可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简言之,永久性测量标志是设有固定标志物以供测绘单位长期使用的需永久保存的测量标志;临时性测量标志指测绘单位在测量过程中设置和使用的,工作结束后不需要长期保存的标志物和标记。
按照《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其中,觇标是建在地面上或其他建筑物顶部的测量专用标架,作为观测照准目标和供升高仪器位置之用,有木质觇标、钢质觇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还有复合材料觇标;标石(一般) 是埋设于地下固定标识物,标定控制点的位置。除上述这些以外,还有一些十分重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如国家基准性的测量标志(国家大地原点、水准原点、重力基准点)。临时性测量标志包括测站点的木桩、活动觇标、测旗、测杆、航空摄影的地面标志、绘在地面或建筑物上的标记等。
问:单位和个人在测量标志保护方面不得做出哪些行为?
答:根据《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据此,单位和个人在测量标志保护方面不得有下列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其中,损毁测量标志是指人为造成测量标志部分或全部失去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擅自移动测量标志是指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或超越职权移动、迁建测量标志,改变测量标志原来的位置或高程的非法行为。无论是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还是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都属于故意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应当依照《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每一个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对于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对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及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上述占地范围。在现实生活中,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范围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建立在耕地中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被侵占的情况更为严重。这种侵占行为不仅影响测量标志的使用效能,严重的会造成测量标志的破坏。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为有很多,如在测量标志用地范围内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爆破、耕作、建造建筑物等,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是指为了保障测量标志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防止人为破坏和减少自然侵蚀,依法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周围划定的,禁止某种活动的区域。这里所说的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是指: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种、挖沙、取土;在距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放炮、采石;在测量标志120米内架设高压电线;在测量标志的标架上附挂电线或通信线;将测量标志当作观望台、搭帐篷和拴牲畜;在有测量标志的地面上建造建筑物;触动和震动地下测量标志的标石;在两个相邻测量标志之间建造建筑物,使测量标志之间不能通视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应当依照《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如何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答:长期以来,我国的测量标志破坏情况是十分严重的,除了自然 损毁以外,还有人为的破坏。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群众不认识测量标志、不知其重要性而造成的,例如,有人将觇标拆毁或将标石挖出,做成门窗、房屋基石或地界桩等,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此,除了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以外,还应当对测量标志设立必要的明显标记,使其易于识别,同时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更为测绘工作者使用测量标志提供方便。因此,《测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各个单位都应当依法做好这项工作。
我国的永久性测量标志遍及全国各个地方,城市、农村、草原、山区、大漠等地区。为了使测量标志得到妥善的保护,必须依靠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人民群众和当地政府。《测绘法》第四十二条要求永久性测量标志建设单位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并由建设单位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签订委托保管书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告知保管人有关测量标志的重要作用、我国法律有关测量标志保护的规定以及测量标志保管方面的基本知识,使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员宣传有材料、保管有依据、保护有办法。这里的有关单位,既可以是政府机关,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所称指派专人是指将保管责任落实到人。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是保管好测量标志,避免被破坏和移动;定期与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联系,通报测量标志状况等。对于履行保管责任成绩突出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建设一座测量标志投资是很大的,首先要经过踏勘、选定位置,然后投入钢材、砂石、水泥等材料建造测量标志,再经过精密的测量和控制网整体平差计算得出平面坐标和高程,这其中要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永久性测量标志一经建立,就应长期发挥作用。因此,根据《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工程建设避开测量标志用地,在两个相邻测量标志之间建设建筑物不能影响相邻标志之间相互通视,在测量标志附近建设建筑物不得影响卫星定位设备接收卫星传送信号,工程建设不得造成测量标志沉降或者位移,在测量标志附近建设微波站、广播电视台站、雷达站、架设线路等,要避免受到电磁干扰影响测量仪器正常使用等。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但在实践中,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要工程建设项目也是客观存在的,这时往往需要拆迁测量标志或者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例如,工程建设占用测量标志用地的,在两个相邻测量标志之间建设建筑物的,在测量标志附近建设建筑物影响卫星定位设备接收卫星传送信号的,工程建设有可能造成测量标志沉降或者位移的,在测量标志附近建设微波站、广播电视台站、雷达站、架设线路的。上述情况按照《测绘法》的有关规定都要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拆除、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也不得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 “军用控制点”是军事上专用的控制点。军用控制点的测量标志对于国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进行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使失去效能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涉及军用控制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审批时,还应当听取军队测绘部门的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的明确规定,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后,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必需的费用,用于重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目前费用的核算标准是国家测绘局与财政部制定的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建工作由收取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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